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别桥云峰水产服务部与李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09 15:4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6219

李春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别桥云峰水产服务部与李春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38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别桥云峰水产服务部支付货款人民币39610元及自201410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以货款人民币396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的货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溧阳市别桥云峰水产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李春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乔,联系电话:0519-870355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