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9 16: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627号
吕进才:
本院受理原告颜启春诉被告吕进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041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6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吕进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颜启春支付工资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东新,联系电话:0519-8703591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