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6 16:2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103号
钟荣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义祥诉被告钟荣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6****70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钟荣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付义祥归还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钟荣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