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7 11:0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859号
金一政: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革诉被告金一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485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8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金一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文革借款本金750000元、利息172500元,合计922500元。二、若被告金一政不履行上述还款付息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金一政设定抵押的溧阳市上兴镇万家边村委彭家桥村1号1幢、2幢、3幢、4幢、5幢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5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5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25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