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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沈伟诉被告杨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2017-03-23 14:4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299

杨保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伟诉被告杨保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34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429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沈伟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朱陟峰,联系电话:0519-87166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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