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7 15:5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206号
吴浩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天目湖昌永建材店与被告吴浩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00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2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浩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天目湖昌永建材店支付货款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702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玉燕,联系电话:0519-8703375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