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1 15:0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145号
朱洪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荣诉被告朱洪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3259)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14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撤回对被告朱洪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李秀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朱陟峰,联系电话:0519-87166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