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6 16:0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046号
溧阳市中开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中开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0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中开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09584.4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486179.48元(注:自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16日止), 合计人民币5295763.88元;并以结欠货款总额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如果未能按照上述时间支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77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77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栏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8703578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