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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永彤诉被告张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16 15:5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6875

张莉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彤诉被告张莉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9****50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永彤车损费合计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张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永彤车损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3800元,减去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承担的2000元,被告张莉平还应赔偿王永彤11800元;三、驳回原告王永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由被告张莉平负担55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七年二月十六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59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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