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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小强诉被告蒋军棋、第三人朱国华、郭德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23 11:2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5203

朱国华、郭德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小强诉被告蒋军棋、第三人朱国华(3204811979****6216)、郭德玲(1521281983****1848)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蒋军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小强借款50000元。二、被告蒋军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朱国华、郭德玲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负担1660元,被告负担16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218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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