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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建明诉被告乐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3 16: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8372

乐来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明诉被告乐来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801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3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宋土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建明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919元(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13521日起至201397日止,按年息5.7%计算),并承担余款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39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5.7%计算)。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告宋土生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忠明,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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