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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邹立俊诉被告金一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09 14:0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8303

金一政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立俊诉被告金一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485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金一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立俊借款70000元,并承担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10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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