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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祥平诉被告史国栋、张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7 16:4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7927

史国栋、张奕: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祥平诉被告史国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80****6611)、张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362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9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史国栋、张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祥平欠款1134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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