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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保华诉被告李志祥、陈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8 16:2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586

李志祥、陈回娟:

本院受理原告彭保华诉被告李志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3813)、陈回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44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彭保华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彭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李志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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