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3 16:4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9014号
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狄东华与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90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海南军海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狄东华支付工程款145432元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1元,减半收取2185.5元,由原告狄东华负担633.5元,由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1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0519-870359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