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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溧阳市溧城怡达电梯经营部诉被告溧阳市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14 14:5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6657

溧阳市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溧城怡达电梯经营部诉被告溧阳市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市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溧城怡达电梯经营部支付报酬47192.07元。二、驳回原告溧阳市溧城怡达电梯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负担9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红娟,联系电话:0519-871169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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