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4 14: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900号
王春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正诉被告王春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42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9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5万元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