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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正诉被告王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14 14: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6900

王春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正诉被告王春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42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依照《中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定,向公告送本院(20160481民初6900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王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5万元计算自20157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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