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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迎春诉被告冯秀芬、史慧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14 14: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7255

冯秀芬、史慧甜:

本院受理原告张迎春诉被告冯秀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5****7424)、史慧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8****742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冯秀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与史志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张迎春货款200000元;二、被告史慧甜在继承史志才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上述货款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两被告负担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东新,联系电话:0519-8703591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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