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5 15:0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524号
陈伟云、杨国连:
本院受理原告戚后国诉被告陈伟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1631)、杨国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8****762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伟云、杨国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戚后国借款本金95000元,并承担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戚后国负担57.50元、被告陈伟云、杨国连负担21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忠明,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