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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元彬诉被告赵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20 16:0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7014

赵国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元彬诉被告赵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3619)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国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元彬支付劳务费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国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0352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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