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7 14:0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7号
胡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继春诉被告胡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18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继春借款人民币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萍,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