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1 15: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643号
周国友: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红诉被告周国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46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周国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伟红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周国友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忠明,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