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1 14:1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185号之一
朱公民、蒋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陶伟诉被告朱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2****6217)、蒋建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62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1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公民、蒋建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伟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375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