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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范光霞诉被告杨和明、周建芳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0 15: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833

杨和明、周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范光霞诉被告杨和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6610)、周建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6623)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和明、周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范光霞欠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欠款50000元,自2016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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