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0 15: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885号
孔银狄:
本院受理原告夏林芳诉被告孔银狄(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62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8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孔银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夏林芳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按本金850000元,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孔银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