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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芮锡芝诉被告陈波、蒋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0 15: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947

陈波、蒋新伟:

本院受理原告芮锡芝诉被告陈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4450)、蒋新伟(3204231975****44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9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芮锡芝本金100000元;二、被告蒋新伟对上述第一项陈波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新伟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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