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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福昌诉被告戴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21 10: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7429号之一

戴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周福昌诉被告戴学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9****687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戴学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福昌归还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1412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201412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375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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