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1 10:5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426号
吴浩旭、周伟谦: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高与被告吴浩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001X)、周伟谦(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8****0845)、董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481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浩旭、周伟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高支付欠款24226元。二、驳回原告李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吴浩旭、周伟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