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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邱平与被告史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21 10:5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902

史建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平与被告史建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105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481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史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平归还借款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69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由被告史建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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