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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小金、汤玉仙、江苏汉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1 14:1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701

潘小金、汤玉仙、江苏汉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小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2411)、汤玉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2****2663)、江苏汉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7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潘小金、汤玉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43520元;并支付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210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江苏汉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小金、汤玉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8元,由被告杨军平、狄云霏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48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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