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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刘长平、顾建娣、江苏峻成耐磨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宇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08 15:2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5725

刘长平、顾建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刘长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2639)、顾建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2****3425)、江苏峻成耐磨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宇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借款本金135800.36元、承担利息14565.77元及滞纳金15634.68元,合计人民币166000.81(暂算至2016420);,2016421日至款项还清时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收费标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二、被告刘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律师代理费10300元。三、被告顾建娣以家庭财产(包括个人所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为限对刘长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常州宇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长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宇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如被告刘长平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峻成耐磨机械有限公司应享有苏D053Q3车辆(现还登记在溧阳市峻成特种焊接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实现抵押权,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以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为限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5387元,由被告刘长平负担。被告顾建娣、常州宇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峻成耐磨机械有限公司以抵押物苏D053Q3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为限对该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67元。中院上诉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16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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