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8 15:2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166号
上海源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红卫与被告王建斌、上海源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481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红卫返还工程款602183.45元;二、被告上海源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秦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53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980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53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