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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志华、吴萍、段德怀、周建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21 14:4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4929

段志华、吴萍、段德怀、周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志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3710)、吴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682X)、段德怀(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3719)、周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3719)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段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290000。二、被告吴萍、段德怀、周建华对被告段志华承担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萍、段德怀、周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段志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段志华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被告吴萍、段德怀、周建华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16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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