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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洪军诉被告钱锦绣、罗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2 15:4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8034

钱锦绣、罗福明:

本院受理原告罗洪军诉被告钱锦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2028)、罗福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32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钱锦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洪军借款本金23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161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罗福明以其与被告钱锦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钱锦绣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罗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锦绣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5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16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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