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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三喜诉被告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07 16:3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6755

潘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三喜诉被告潘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31127****28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三喜归还借款205000元,并承担自20169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本金205000元,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589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红娟,联系电话:0519-871169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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