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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孔冬英诉被告陈意书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06 16:2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0481民初212

陈意书: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冬英诉被告陈意书(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7****4616)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意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孔冬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053.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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