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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金海诉被告汪志杰、汪志霄、汪云霞、汪云娥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06 16:2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6995

汪志霄、汪云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金海诉被告汪志杰、汪志霄(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61****0291)、汪云霞、汪云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7****3042)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汪志杰、汪志霄、汪云霞、汪云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金海办理座落于横塘村老鸦岭(溧阳市天目湖镇平桥村委平安路10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溧平字第0164847)房屋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汪志杰、汪志霄、汪云霞、汪云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朱陟峰,联系电话:0519-87166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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