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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忠强诉被告彭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4 09:2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8567

彭光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忠强诉被告彭光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043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5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忠强劳务工资1055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1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116911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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