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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汤小珍诉被告宋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3 16:4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8273

宋土生:

本院受理原告汤小珍诉被告宋土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80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2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宋土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小珍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23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16,由被告宋土生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忠明,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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