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6 14:3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214号
周城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秀春诉被告周城宇(身份证号码3204811995****081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周城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秀春购房款28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8000元,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周城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桃,联系电话:0519-871169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