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3 16:4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272号
宋土生: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军诉被告宋土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80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宋土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曹建军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919元(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按年息5.7%计算),并承担余款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5.7%计算)。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告宋土生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忠明,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