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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杰诉被告徐松、李茜、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23 14: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8518

徐松、李茜、邹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杰诉被告徐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4810)、李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7****2221)、邹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04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5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徐松、李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杰借款本金220000元,承担自201562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年利率按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松、李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8500元。三、被告邹敏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8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5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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