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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瑞强与被告黄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31 15: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061

                                

黄富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瑞强与被告黄富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3****722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061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富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彭瑞强支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1410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富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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