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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光元诉被告徐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3-30 15:1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7956

徐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光元诉被告徐德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8****78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79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徐德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光元修理费、拖车费合计人民币36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8元,被告负担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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