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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国金诉被告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8-17 16:4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0481民初1357号之一

狄小平:

本院受理了原告陈国金诉被告狄小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12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狄小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金归还借款86000元及利息(自20141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375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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