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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金建平诉被告王洪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8-17 16:3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3154

王洪新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金建平诉被告王洪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22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王洪新欠原告金建平货款291440元,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并承担自20131230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2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72元,上诉费缴纳帐号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虞建华,联系电话:0519-87035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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