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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建福诉被告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8-17 16:4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0481民初2772

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福诉被告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建福支付工资款1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0352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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