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2 14:3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执2040号
霍建飞、史靓:
关于原告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建飞(3204811986****1419)、史靓(3204811986****042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你们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宁大陆房地常估字(2016)第235号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陶菁,联系电话:0519-870376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