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17:01:2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执异3号
彭跃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宏瑞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616)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交了宏瑞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等证据材料。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彭跃明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2021)苏0481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溧阳市宏瑞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担的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033967,联系人:黄梦琦,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