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春根与被告肖庆芬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0-07-02 17:1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0)苏0481民初1823号

肖庆芬:

    本院受理原告黄春根与被告肖庆芬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71****2442)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8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予原告黄春根与被告肖庆芬离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黄春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年七月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刘金文 联系电话:0519-87033081。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法庭(溧阳市埭头镇前圩路135号)。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